(2016)吉06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云勇与刘宝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05执41号姜云勇:你与刘宝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刘宝贵8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邱晓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谈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