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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汉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1号原告:赵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孙伯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