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文合原告张玉荣与被申请人许本杰、孙成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合,张玉荣,许本杰,孙成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30号原告郑文合,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玉荣,女,汉族,1947年生,住址同上。被告许本杰,男,汉族,1989年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孙成学,男,汉族,35岁,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本杰驾驶的冀T226**号小型轿车一辆并以原告郑文合一万元存款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许本杰驾驶的冀T226**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郑文合存款一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