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景爱、贾红坡等与朱道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爱,贾红坡,贾红霞,朱道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85号原告徐景爱。原告贾红坡。原告贾红霞。被告朱道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自强路17号党校院内。负责人:刘军,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爱、贾红坡、贾红霞与被告朱道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爱、贾红坡、贾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6元,减半收取3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丽君陪审员 鲁世添陪审员 李春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