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毛军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毛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被执行人毛军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008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军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军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军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军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9656.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