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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莫伟健与黎燕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伟健,黎燕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16号原告:莫伟健,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11。委托代理人:陈维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黎燕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27。委托代理人:凌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伟健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