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玄恩才与曹涛、周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恩才,曹涛,周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15号原告玄恩才。委托代理人郑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成。被告曹涛。被告周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恩才与被告曹涛、周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涛、周建丽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涛、周建丽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