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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肖某、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王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西洋大街××号摆设赌窝,供他人以麻将、扑克牌“牛牛”、“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5年8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窝,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王某,并现场扣押俩被告人赌资3377元。截止该赌窝被查获,累计抽取头薪3万余元。2015年9月8日,被告人肖某、王某退出非法所得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戴某、郭某、朱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票据,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肖某、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及现场扣获的3377元(均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