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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戴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平,戴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769号原告:陈国平,电话:。被告:戴素霞,电话:。原告陈国平与被告戴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6���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国平诉称:2015年7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借条一份为凭。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引起诉讼。故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行规定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素霞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借条原件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戴素霞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平与被告戴素霞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未作出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归还,由于被告未归还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在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戴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素霞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同,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周钦斌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