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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与王兴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王兴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86号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八大家停保场。法定代表人谢五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反修,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兴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舒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诉被告王兴武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与原告王兴武诉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2016)鄂0107民初46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2016)鄂0107民初86号案并入(2016)鄂0107民初46号案审理,(2016)鄂0107民初86号案作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营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峥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