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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宗华与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华,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45号原告刘宗华,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牟洪波,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华诉被告牟洪波、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华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宗华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