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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静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尧,谢锦晖,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梁家垸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144-1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尧。申请执行人谢锦晖。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梁家垸组。负责人梁定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静尧、谢锦晖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梁家垸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梁家垸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静尧、谢锦晖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吴静尧、谢锦晖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静尧、谢锦晖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村梁家垸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