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04号-1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建强申请执行尹显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强,尹显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04号-1申请执行人冯建强,男,生于1972年9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尹显秀,女,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冯建强申请执行尹显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尹显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显秀的银行存款2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