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王某福、张某、张某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王某福,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被执行人:王某福,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被执行人:张某1,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2,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刘某龙申请执行王某福、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