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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龙某,又名龙锦兰,农民。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石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因打工相识,2010年开始因家庭负担过重,婆媳关系紧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不休,且被告对原告的身体漠不关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对家庭不负责任,但是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因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取名喻依仁,××××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取名喻依萍。两女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前段关系较好,2011年12月,原告因躲避计划生育政策,离家外出务工。期间,原、被告双方进行电话联系。2015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生育了两个共同之女,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只是因为家庭负担过重,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事后缺乏沟通,加之原告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间有所猜疑,摩擦日益增大,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均以家庭为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龙某与被告喻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