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新荣与马夏华、王娟、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荣,马夏华,王娟,王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吴新荣,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委托代理人李霞,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夏华,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利民小区。被告王娟,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利民小区。被告王晓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羊东村。被告王晓琳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新荣与被告马夏华、王娟、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霞、被告王晓琳委托代理人孙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夏华及被告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荣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11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136000,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省庄镇羊东村13东3单元301室作抵押。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该借款,但被告却迟迟不予偿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夏华未答辩。被告王娟未答辩。被告王晓琳辩称,认可借款的事实,但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待被告资金好转时再及时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新荣主张,2011年11月2日被告马夏华、王娟、王晓琳向其借现金136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约定进行偿还。后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11月2日就该笔借款重新约定了借款期限,即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但借款再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不予偿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6000元并支付利息。为证实上述借款的实际发生,原告提交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马夏华、王娟、王晓琳。今向吴新荣借款拾叁万陆仟元整,以省庄镇羊东村13栋3单元301室作为抵押。借款期限1年,即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后更改为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2日)还款。如还不上款以房子作为抵押(省庄镇羊东新村13栋3单元301室)。借款人:马夏华、王娟、王晓琳。2011年11月2日(后更改为2013年11月2号)。”庭审中,被告王晓琳辩称上述借款属实,且其对借款的形成过程及借款期限的更改情况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王晓琳的答辩意见,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3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中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却约定了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不予还款视为逾期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夏华、王娟、王晓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新荣借款136000元二、被告马夏华、王娟、王晓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新荣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36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马夏华、王娟、王晓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