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罗国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国亮,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9月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亮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董小平(已判刑,下同)对被告人罗国亮说有朋友在江西省开设赌场,需要购买枪支防身,并告诉罗国亮帮他们买到枪支可以获得一些报酬。罗国亮答应后,联系在广东省的唐某(另案处理,下同),问唐某能否买到枪支,唐某称其朋友可以购买到枪支。罗国亮告诉董小平,唐某可以带他们去购买枪支。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董小平打电话给被告人罗国亮称需要买枪的朋友金强(已死亡,下同)、徐红星(已判刑,下同)、董某1(已判刑,下同)到了湖南省株洲市,让罗国亮从陕西省西安市赶回湖南省株洲市。罗国亮叫董小平向金强、徐红星、董某1要2000元定金,徐红星支付2000元定金给董小平。董小平收到定金后告诉罗国亮,罗国亮让董小平保管定金(至今未分钱)。第二天,罗国亮回到湖南省株洲市,与金强、董小平、徐红星、董某1等人见面,并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一工业园区接唐某,由唐某带他们找卖枪的人。因无法联系卖枪的人,金强,徐红星,董某1驾车返回到江西省万年县。数日后,被告人罗国亮联系以前认识的湖南省衡东县的一个朋友(具体身份不明)问对方有没有路子买到枪支,对方告诉罗国亮可以买到,价格为30000元2支手枪。四、五天后,董小平把罗国亮的电话号码给徐红星、董某1。徐红星直接联系罗国亮,商定枪支价值为16000元1支,并约好在广东省广州市见面的地点。金强、徐红星、董某2(已判刑,下同)驾车从江西省万年县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与罗国亮、唐某、湖南省衡东县的朋友见面,由湖南省衡东县的朋友带罗国亮等人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接一个自称卖枪的男子(具体身份不明)。卖枪的男子带罗国亮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一个村庄购买1支手枪和3发子弹。之后,金强、董某1、徐红星、董某2利用该手枪在江西省万年县实施持枪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经鉴定,被告人罗国亮非法买卖的1支手枪为仿六四式手枪,经实弹射击,可以正常击发。被告人罗国亮于2015年8月29日在湖南省株洲市火车站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国亮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同时,被告人罗国亮还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国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董小平(已判刑,下同)对被告人罗国亮说有朋友在江西省开设赌场,需要购买枪支防身,并告诉罗国亮帮他们买到枪支可以获得一些报酬。罗国亮答应后,联系在广东省的唐某(另案处理,下同),问唐某能否买到枪支,唐某称其朋友可以购买到枪支。罗国亮告诉董小平,唐某可以带他们去购买枪支。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董小平打电话给被告人罗国亮称需要买枪的朋友金强(已死亡,下同)、徐红星(已判刑,下同)、董某1(已判刑,下同)到了湖南省株洲市,让罗国亮从陕西省西安市赶回湖南省株洲市。罗国亮叫董小平向金强、徐红星、董某1要2000元定金,徐红星支付2000元定金给董小平。董小平收到定金后告诉罗国亮,罗国亮让董小平保管定金(至今未分钱)。第二天,罗国亮回到湖南省株洲市,与金强、董小平、徐红星、董某1等人见面,并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一工业园区接唐某,由唐某带他们找卖枪的人。因无法联系卖枪的人,金强,徐红星,董某1驾车返回到江西省万年县。数日后,被告人罗国亮联系以前认识的湖南省衡东县的一个朋友(具体身份不明)问对方有没有路子买到枪支,对方告诉罗国亮可以买到,价格为30000元2支手枪。四、五天后,董小平把罗国亮的电话号码给徐红星、董某1。徐红星直接联系罗国亮,商定枪支价值为16000元1支,并约好在广东省广州市见面的地点。金强、徐红星、董某2(已判刑,下同)驾车从江西省万年县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与罗国亮、唐某、湖南省衡东县的朋友见面,由湖南省衡东县的朋友带罗国亮等人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接一个自称卖枪的男子(具体身份不明)。卖枪的男子带罗国亮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一个村庄购买1支手枪和3发子弹。之后,金强、董某1、徐红星、董某2利用该手枪在江西省万年县实施持枪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经鉴定,被告人罗国亮非法买卖的1支手枪为仿六四式手枪,经实弹射击,可以正常击发。被告人罗国亮于2015年8月29日在湖南省株洲市火车站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唐某的证言、同案犯徐红星、董某1、董某2、董小平的供述、被告人罗国亮的供述、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同案犯徐红星、董某2、董某1、董小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罗国亮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亮介绍他人非法买卖1支仿六四式手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国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罗国亮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亮联系买主、商谈价格、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国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国亮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金林审 判 员 汤颖青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