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仙菊与任国保、项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菊,任国保,项修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0155号原告:王仙菊。被告:任国保。被告:项修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菊与被告任国保、项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菊于2016年1月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