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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仙菊与任国保、项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菊,任国保,项修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0155号原告:王仙菊。被告:任国保。被告:项修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菊与被告任国保、项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菊于2016年1月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