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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商银行与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再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94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庆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再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款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