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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财保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浦江县新浦江饭店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县新浦江饭店,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009号申请人:浦江县新浦江饭店。负责人:毛剑。被申请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申请人浦江县新浦江饭店为与被申请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在(2014)金裁经字第064号案件中对申请人浦江县新浦江饭店享有的执行款2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在(2014)金裁经字第064号案件中对申请人浦江县新浦江饭店享有的执行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财保00009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浦江县新浦江饭店与被申请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财保00009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设备安装分公司在(2014)金裁经字第064号案件中对申请人浦江县新浦江饭店享有的执行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1月日至2017年1月日)。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