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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中刑执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朝明盗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朝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刑执字第2896号罪犯王朝明,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云南省广南县。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王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明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本院认为,罪犯王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文审判员  吴延昌审判员  岑绍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