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贾红云、贾红丽、段菊英与张树培、陈荣、王建平、徐孝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云,贾红丽,段菊英,张树培,陈荣,王建平,徐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贾红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红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段菊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树培,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孝林,男,汉族。贾红云、贾红丽、段菊英与张树培、陈荣、王建平、徐孝林故意伤害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的(2002)昆刑终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红云、贾红丽、段菊英于200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21元,执行费790元。经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可以结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刑终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柱审 判 员 王中良代理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文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