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候长敏与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长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长敏,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候长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候长敏与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长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长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