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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顺平与杨远宝借款合同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支行有存款账户,为保障权利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支行存款账号623668412000023XXXX内的存款1262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