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20号原告赵某某,女,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孟某某,男,196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