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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季垒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垒,安徽金鸿盛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0号原告季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银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安徽金鸿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三期、红枫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肖伯文,董事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垒与被告安徽金鸿盛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