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雷莉华与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终15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龙,雷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龙,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艾宗垣,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若,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莉华,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张春龙因与被上诉人雷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春龙于2016年1月13日以其已决定另行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龙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为2932元,由上诉人张春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少珍张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