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光竹诉习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华勇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578号起诉人刘光竹。委托代理人廖奇伦,系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收到刘光竹的起诉状,起诉习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华勇、杨华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由第三人返还刘光竹所有的二间房屋和一间厨房。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的诉请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本案我院不应予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光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艳审 判 员 杨双代理审判员 郭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