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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杜胜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杜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0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广权,局长。委托代理人XX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胜科,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苗夺刚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