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8楼1号。法定代表人袁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能凯,公司职工,男,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住所地:广元市东坝雪峰教育园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何大正,该校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何梅,该校副校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法广,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3日由审判员刘映德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何靖、刘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谭惠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褚的委托代理人高能凯、王华、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何大正的委托代理人何梅、唐法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18日被告因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教育园区的灾后重建项目,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自2011年1月18日开始实施,2012年1月18日完成,此期间监理费用359136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以致完成监理业务相应延长,根据此合同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的规定,监理人应得到附加工作报酬,为此原、被告于2012年2月l日签订了《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监理合同延期协议》,合同约定了延期监理服务期从2012年1月19日至2012年9月19日,并约定了此服务期间的服务费用及其计算方法,通过计算服务费应为293294.40元,经协商原、被告将此服务费确定为22万元。前面合同和延期费用合计579136元,已经支付499136元,至今欠约8万元。2012年2月1日签订的延期服务合同于2012年9月19日到期,截至2012年9月19日到期日,工程各标段合同约定内容及设计变更、被告增加工程部分仍未完成,后期的监理工作经被告要求由原告继续履行监理职责,被告继续承担后期的监理服务费用。2011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己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的规定。据此,原告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2012年9月19日后的后续监理工作至2013年3月20日。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后续监理费用(217875元)报告,2014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催收、解决后续监理费的情况说明,2014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主张后续监理费,并讲明理由及计算方法的报告,而被告以领导换届不知晓此情况等理由推辞拒绝。综上所述,被告至今欠付监理费合计297875元。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297875元。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辩称,1.市委党校灾后重建工程实为三个独立实施的工程,应该分别计算监理费。该工程分三个标段,通过招标由三个建筑公司分别中标。其中一、二标段在2010年12月中标,在2011年2月开工,第三标段在2012年6月中标,同月开工。三个工程的造价分别为1331万余元、1056万余元、905万余元。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080万元,监理期一年(2011年1月18日——2012年1月18日),这与客观事实不符。特别是第三标段在2012年6月始行开工,是在合同约定期满近5个月新开工的工程。按照原告的主张,总造价3000多万元工程的监理费高达近80万元,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35万余元。对该工程如果不加以区别对待,就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2.原告没有充分尽到监理义务。作为被告委托的监理人,原告理应尽职尽责,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工。本案工程一再延期,不可否认有监理人履职不力的原因。此外,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在对党校重建工程的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在岗位、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学员宿舍楼刚交付使用即渗漏水等。同时,三个工程的造价审计结论均显示各工程都有虚报工程量,造成工程造价虚高,分别达到156万余元、282万余元、209万余元。这些情况均表明原告没有尽到职责。3.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脱离实际。原告主张的第三个阶段监理费没有合同约定,而是在包干协议到期后形成的,实际工程量只有几百万元,到场监理人员只有2人,原告仍然按总投资3000多万元和前期4人计算,显失公平。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据一: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广元市委党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2011年1月18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19页。证据三:2011年12月28日关于拨付工程监理费用申请1份,证明虽然工程一标段主体已封顶,但二标段中标单位于2011年10月8日才施工,总包单位尚未动工,竣工日期不确定也证明非监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证据四:2011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合同延期手续报告原件1份,证明总包单位2011年12月28日尚未动工,原因系二标段招投标耽误时间较长。证据五:2012年2月1日监理合同延期协议,证明补充协议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抗辩市委党校拒付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20日监理的依据。证据六:2013年3月20日关于监理延期协议期满后后续监理费用报告一份,证明工程延期非监理责任,合同服务期限至2013年3月20日。证据七:2014年1月1日监理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后续监理费,原告已履行后续监理义务,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履行工作成果。证据八:2015年10月12日监理费付款明细表,证明被告向原告在灾后重建工程共付款50万元整,欠付前期合同项下79136元及后续监理费。证据九:李安平工程师资质证明,证明总监资质合法。证据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两本监理日志,证明原告按合同履行延期期间的监理义务,同时证明延期原因是非监理方导致。证据十一: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月报,证明支撑监理义务履行内容及非监理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迟。证据十二:2014年12月12日后续监理费用报告,证明原告向被告维权的时间及后续监理费依据。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广元市委党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异议。对证据二2011年1月18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有些证明目的达不到。对证据三2011年12月28日关于拨付工程监理费用申请1份收到过。对证据四2011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合同延期手续报告1份收到了的。对证据五2012年2月1日监理合同延期协议对里面的第五条有异议,第五条要求强调了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使工程能够在2012年8月31日完工,但是监理方没有确保到时间和质量。对证据六2013年3月20日关于监理延期协议期满后后续监理费用报告收到了的。对证据七2014年1月1日监理情况说明收到了的。对证据八2015年10月12日监理费付款明细表也收到了的。对证据九李安平工程师资质证明没有异议。对证据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两本监理日志无法确定,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十一2012年5至2013年3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月报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十二2014年12月12日后续监理费用报告是收到了的,但不同意内容。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提供证据:证据一:三个标段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共计六份,证明所监理的工程是三个独立工程,应分别计算监理费用,三个工程均有大额审减费用,证明原告没有尽责。证据二:2-1市委党校致原告整改通知、2-2原告给党校的专题报告、2-3学员宿舍楼卫生间漏水不处理会议纪要。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告没有尽责。证据三:原告拟派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明监理公司长驻现场人员不充足(一、二标段3人,三标段2人)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中的三个标段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共计六份,有异议。审计报告里面的工程量监理单位没有签字确认,因此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对证据二的对2-1市委党校致原告整改通知无异议,对2-2原告给党校的专题报告无异议,是原告的整改的回复。对2-3学员宿舍楼卫生间漏水不处理会议纪要有异议,不认可。对工程质量问题有异议。对证据三原告拟派工程监理人员名单有异议,原告方一直派的是四个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规模:1.4万平方米,总投资3080万元,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自2011年1月18日开始实施,2012年1月18日完成,此期间监理费用359136元。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派工程监理人员:杨坤男、李安平、赵文师、李彬、高能凯。2011年12月28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发出《关于拨付工程监理费用申请》,提出:中标单位于2011年10月8日才施工,总包单位尚未动工,竣工日期不确定。2011年12月28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发出《关于办理合同延期手续报告》,提出:中标单位于2011年10月8日才施工,总包单位尚未动工,竣工日期不确定。2012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监理合同延期协议》,协议一:延期监理服务期从2012年1月19日至2012年9月19日。协议二:延期内监理服务费包干22万元。协议三:支付方式2012年6月底前支付14万元,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承办人和发包人签订保修书后一周内支付尾款。协议五:约定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确保工程2012年8月31日前按时完工。2013年3月20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发出《关于监理延期协议期满后后续监理费用报告》,提出:工程发生非监理责任的工期延后,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顺延监理期限服务费收取事宜,监理费为359136元/365天×201天=197770元。2014年1月1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发出《监理情况说明》,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后续监理费。2014年12月12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发出《关于监理延期协议期满后后续监理费用报告》,提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的监理费379600元/365天×201天=209040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发出监理费付款明细表,被告向原告在灾后重建工程共付款50万元整,欠付前期合同项下79136元及后续监理费。在法庭上双方确认:第一次监理合同的监理费359136元和增加延期监理费22万元,总共579136元,已付50万元,下欠79136元。2011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市委党校致原告整改通知,提出: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监理单位对现场工程质量的验收及监管不到位。2011年11月11日,原告的总监理工程师李安平对要求整改的通知进行处理的情况向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作专题报告。2013年1月15日,会议纪要内容:对学员宿舍楼卫生间漏水问题研究处理。2014年11月11日,广元市审计局作出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二标段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审减金额2829301元。该工程2011年2月23日开工,2012年12月14日竣工。2014年11月19日,广元市审计局作出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一标段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审减金额1568201元。该工程2011年2月23日开工,2012年8月20日竣工。2014年12月2日,广元市审计局作出中国共产党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附属绿化及门卫室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审减金额2093544元。该工程2012年6月1日开工,2012年12月26日竣工。该审计报告对增加投资说明“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附属绿化及门卫室工程合同金额5973693元,结算金额9050618元,超合同金额3076925元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第一标段审计决定书广审投决【2014】154号审决金额为13311445.00元,第二标段审计决定书广审投决【2014】144号审决金额为10566938.00元,第三标段审计决定书广审投决【2014】171号审决金额为9050618.00元,合计32929001.00元。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证据一、2011年1月18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据二、2011年12月28日关于拨付工程监理费用申请。证据三、2011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合同延期手续报告。证据四、2012年2月1日监理合同延期协议。证据五、2013年3月20日关于监理延期协议期满后后续监理费用报告一份。证据六、2014年1月1日监理情况说明。证据七、2015年10月12日监理费付款明细表。证据八、李安平工程师资质证明。证据九、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两本监理日志。证据十、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月报。证据十一、2014年12月12日后续监理费用报告。证据十二、三个标段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共计六份。证据十三、市委党校致原告整改通知,原告给党校的专题报告,学员宿舍楼卫生间漏水不处理会议纪要。证据十四、原告拟派工程监理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合同延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在原告履行监理职责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监理费。庭审中,双方确认第一次监理合同的监理费359136元和增加延期监理费22万元,总共579136元,已付50万元,下欠79136元。现原告请求给付尚欠的7913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的监理费359136元/365天×201天=197770元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对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延期监理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诉讼中,被告提供的广元市审计局作出的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附属绿化及门卫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确认该工程于2012年6月1日开工,2012年12月26日竣工,并确认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含市行政学校)灾后重建项目附属绿化及门卫室工程合同金额5973693元,结算金额9050618元,超合同金额3076925元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本院认为,因被告在第三标段增加工程量3076925元,是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同时,原、被告双方未对《监理合同延期协议》约定的延期服务期在2012年9月19日届满后继续延期施工期间的监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等进行约定,导致争议发生,双方存在缔约过失。对于该延期的监理费用因双方没有再行约定,原告实际履行了监理业务,被告应当根据双方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支付延期监理费(359136元/365天×延期天数)。因2012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监理合同延期协议》,确定监理服务届满期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同时,广元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第三标段于2012年12月26日竣工。因此,计算第二次延期监理费的期间应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2月26日共计97天,期间的监理费用为95441.62元(359136元/365天×97天)。被告辩称的理由,市委党校灾后重建工程实为三个独立实施的工程,应该分别计算监理费。原告没有充分尽到监理义务,没有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工,三个工程的造价审计结论均显示各工程都有虚报工程量,表明原告没有尽到职责。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脱离实际,实际工程量只有几百万元,到场监理人员只有2人,原告仍然按总投资3000多万元和前期4人计算监理费显失公平。本院认为,因被告的第三标段增加工程量是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原监理合同和原告实际履行的监理期限确定延期监理费,故被告辩称理由与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向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第一次监理合同的监理费及增加延期监理费共计79136元;二、被告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党校向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次延期监理费用95441.62元;上述一、二支付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原告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68元,被告中共广元市委党校承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映德人民陪审员 何 靖人民陪审员 刘 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