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飞与刘景飞、任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飞,刘景龙,任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冯飞,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执行人刘景龙,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任磊,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冯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景飞、任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景飞、任磊并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刘景飞、任磊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各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