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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冷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田某某,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冷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栋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霞审 判 员  纪 芳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