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潘银仙与许晨亮、程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银仙,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356-2号申请执行人潘银仙。被执行人许晨亮。被执行人程小飞。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许晨亮。被执行人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程小飞。被执行人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程小飞。申请执行人潘银仙与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潘银仙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60011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5048.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70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原桐庐镇)富春路333号二、三、五层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和被执行人许晨亮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原桐庐镇)富春路101室、102室、103室、104室、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原家友超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03××04、03××03、03××02、04××31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均现房抵押),因案外人提出租赁权保护而进行执行异议审查中;被执行人程小飞名下与他人的位于桐庐县县城鑫鑫一弄5号、9号、50号、5××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更字第××、12××99、12××05、12××03号)已被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均现房抵押);被执行人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在另案查封处置中;被执行人程小飞名下的浙A×××××车辆和被执行人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车辆均已另案查封(均未扣押到案);被执行人许晨亮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程小飞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潘银仙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银仙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晨亮、程小飞、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