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晶晶与陈胜杰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晶晶,陈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董晶晶,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胜杰,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高民初字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胜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