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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鲁常来与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凯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常来,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鲁常来,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荣华东村50-51号203号。法定代表人彭凯。被告彭凯,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鲁常来与被告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雅居公司)、被告彭凯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曾菊英、宋银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常来的委托代理人李明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居公司、被告彭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常来诉称,2013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雅居公司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大武汉H座24楼”的装修工程,各工种完工,被告验收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该工程完工后,被告雅居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3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曾三次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上述尚欠的工程款项。此后,原告又经多次催要均无结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雅居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鲁常来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雅居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的安装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证据二、2013年12月1日被告彭凯代表雅居公司出具的欠条(50000元)、2015年3月8日被告雅居公司出具的欠条(11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彭凯代表雅居公司出具的欠条(2000元),证明被告雅居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63000元的事实。两被告均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均与本案存有关联,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行放弃辩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原告鲁常来与被告雅居公司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大武汉H座24楼”的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工费195000元,工期45天,主要项目包括砖墙、石膏隔板和玻璃隔断、防盗门、电路整套、监控、吊顶、油漆、水路等(未尽项目按图纸要求),各工种完工被告验收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合同对装修内容、要求、现场管理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至2013年12月1日,被告彭凯代表雅居公司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2015年3月8日,被告雅居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1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彭凯代表雅居公司又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程款2000元。上述欠款共计63000元,因被告至今未结清,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常来与被告雅居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行放弃辩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雅居公司尚欠原告鲁常来承揽工程款63000元未结清的事实属实,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鲁常来人民币63000元。本案诉讼费1376元由被告雅居公司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曾菊英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