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四平港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四平港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姜长禄,经理。被执行人四平港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冯艳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港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