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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成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成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5091号原告张新建,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佩琴,女,汉族,居民。被告成大春,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珂,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建与被告成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现原告张新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大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成大春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建撤回对成大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张新建负担(说明:张新建预交了受理费900元,还应交受理费1550元,张新建办理了缓至执行中收取受理费的缓交手续)。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