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磐执民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益松、王志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益松,王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磐执民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胡益松被执行人:王志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志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3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