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冀某、李某6、李某7、李某8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本院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对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因与李某5、冀某、李某6、李某7、李某8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某5承担4000元”应为“李某4承担4000元”。审判长 殷 萍审判员 贾红印审判员 刘利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