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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斌与温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温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陈斌,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被告温奇,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温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以被告温奇履行了保证责任,代温达平归还了原告借款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温永能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