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贾美艳与邱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美艳,邱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贾美艳,女,1993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邱岩,男,1993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美艳与被执行人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邱岩履行的7485.00元(其中借款本金7168.00元、利息217.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贾美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