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书姣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张书姣。申请复议人张书姣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547-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张书姣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书姣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书姣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晓峰审 判 员 张培刚代审判员 刘如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