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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书姣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张书姣。申请复议人张书姣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547-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张书姣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书姣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书姣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晓峰审 判 员 张培刚代审判员 刘如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