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善、杨启宏、席冬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善,杨启宏,席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组织机构代码:74363396-8。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被执行人: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0层10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4110-3。法定代表人:席武。被执行人: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33846-X。法定代表人:邬兴云。被执行人: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0层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92970-X。法定代表人:杨启宏。被执行人:杨善,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启宏,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席冬梅,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12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善、杨启宏、席冬梅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万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400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善、杨启宏、席冬梅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善、杨启宏、席冬梅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