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誉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炎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上诉人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振军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蒋辉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