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涂尚进与游军威、吴燕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尚进,游军威,吴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涂尚进。被执行人游军威。被执行人吴燕琴。申请执行人涂尚进与被执行人游军威、吴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尚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游军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涂尚进货款22397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吴燕琴对���述货款997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被执行人游军威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刑拘,故裁定(2016)浙1123执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1123执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