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永荣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荣,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荣,水电工人。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9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永荣支付工程款等共计38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00元。但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6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