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敏华,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80万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2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0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