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与济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呈群,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同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