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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98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薛某,连云港港务局东联公司工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