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98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薛某,连云港港务局东联公司工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