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强申请执行尔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强,尔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田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尔定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田强与被执行人尔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6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尔定生有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尔定生有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华 微信公众号“”